實驗動物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國家衛(wèi)生部《實驗動物管理實施細則》、國家四部委《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江蘇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生物安全有關文件精神的要求,為加強學校實驗動物的統(tǒng)一管理,確保教學科研的正常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養(yǎng)、繁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于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和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二條 動物實驗環(huán)境設施要符合相應實驗動物的等級標準,使用合格的飼料、籠具、墊料等用品。
第三條 實驗動物應按計劃統(tǒng)一生產、采購、運輸和供應。
第四條 按照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許可范圍進行相關產品的保種、繁育和生產。
第五條 使用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實驗環(huán)境設施內取得的動物實驗結果無效,實驗結果不得用于項目申報、成果鑒定、項目評獎及論文發(fā)表等。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替代、減少和優(yōu)化的原則進行動物實驗設計,使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實驗動物。
第七條 必須對實驗動物尸體和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八條 集團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要加強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合理分工,資源共享。
第九條 從事動物實驗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維護動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
第十條 從事動物實驗的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飼養(yǎng)以及在實驗后必需進行打掃、清洗、消毒和曝曬等一系列清潔工作。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采購、使用、處置應做好記錄并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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